面向生产建设项目与区域开发的水利类前置手续与验收服务,覆盖立项、施工、验收全过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水利部办公厅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工作有关衔接事项的通知》(办水保函〔2023〕109号),征占地面积3公顷以上或挖填土石方总量3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行政审批部门审批;征占地面积0.5公顷以上3公顷以下或挖填土石方总量1千立方米以上3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不需编制方案,但应按技术标准做好水土流失防治。方案批复后需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并组织验收。
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开展施工期水土保持监测,按季度提交监测总结报告,量化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与防治效果,为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提供支撑。
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监测成果,对水土保持设施开展自主验收并编制验收总结报告,向社会公开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取用地表水或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如打井取水、城市水厂等)需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作为取水许可审批的技术依据;各类开发区、高新区、产业集聚区可开展区域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入驻项目在符合水资源消耗强度管控要求时可简化或不再单独开展论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推行区域评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2017年修订)》,在河道(含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蓄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包括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管道、缆线、取排水口等工程设施,需编制防洪评价(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报告编制执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SL/T 808—2021)。
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需开展设置论证,分析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水质目标、生态流量及第三方取用水户的影响,提出设置方案与整改建议,服务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
针对涉水建设项目,整合水资源论证、洪水影响评价与水土保持等涉水事项开展综合评价,统筹取用水、排水、退水及水土流失防治要求,简化报批流程。
开展规划与建设项目节水评价,论证取用水合理性、用水水平与节水潜力,提出节水措施方案,作为节水审查和取水许可的技术支撑。